申請自住宅重購退稅 四要件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2017/04/05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要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應符四條件。 財政部提醒,要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應符四條件。 四條件包括: 一、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出售或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而自用住宅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其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內。 三,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四,原財產交易所得未由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 財政部提醒,出售及重購價額僅以「房屋」價額比較,若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總價者而未區分房屋價額,應先依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率計算出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 舉例來說,甲君於2015年購入A自用住宅,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價額470萬元; 2016年出售原有B自用住宅,出售時買賣契約書並未區分房地價格,僅載明總價額1,200萬元,則應依房屋評定現值64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256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64萬元兩者合計的比率,計算出售的房屋價額為240萬元。 而因重購房屋價額470萬元,超過出售房屋價額240萬元,因此甲君可於2016年綜合所得稅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 假設2016年綜所稅不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為5萬元,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為6萬元,則甲君可申請扣抵的所得稅額為1萬元。 民眾若符合上述條件,可檢附重購及出售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的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原文網址: 申請自住宅重購退稅 四要件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5348158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