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墾丁大街違建解套? 墾管處重劃次分區惹議

聯合報 記者潘欣中

2017/03/08

墾丁國家公園超過法定3樓、11公尺高的違章建築林立,尤其是墾丁大街;正進行的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墾管處擬將一般管制區重劃為3個次分區,高強度開發的墾丁大街列為「管一」,若主要計畫送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通過,再草擬放寬限制的細部計畫。 墾管處計畫將墾丁大街列為「管一」,主要計畫若經大會通過,建築限制未來可望放寬,有人解讀是為困擾已久又無法解決的墾丁大街3樓以上違建問題「解套」,是在幫普遍存在的既有違建「就地合法」;當初為保護天際線訂定的建築高度限制,將因次分區出現「一區多制」的怪象。 墾管處長劉培東說明,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依開發強度劃分次分區,已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施行多年,是解決區內開發強度不一現象的方法,不能說「就地合法」;如果次分區提案經大會通過,未來「管一」的建築限制是否放寬,還是要等到細部計畫時再做規範。 墾管處說,現行一般管制區是「齊頭式」管理,次分區則依開發強度劃定,規畫將公有地及不宜開發的生態敏感區域列為「管三」,高強度商業利用的墾丁大街列為「管一」,居民傳統生活區的聚落列為「管二」,既然開發強度不一,限制也會有差別;至於將來的差別有多大,現在尚言之過早。 墾管處這次在4通也將提出「容積轉移」,解決尚未徵收、面積逾40公頃的生態保護區和特別景觀區用地問題,讓敏感區的私有地(管三)地主,透過容積移轉換得管一或管二的開發容積,墾管處不用再為購地傷腦筋,至於交換容積的技術性細節仍在研擬。 另根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區內不少農地條件不足蓋農舍,如農地面積過小等,包括生態保護區和特別景觀區內1977年建築法實施前的既有建物,只能修建、改建、遷建等,墾管處將提案以「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解決小面積農業用地且不是建地的早期建物,在不用更變地別下可申請重建,一般管制區農地可建50坪、3樓,生態保護區和特別景觀區50坪、2樓。